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4668号原告付惠芝,无职业。被告李志刚。被告付惠荣,无职业。被告李树林。被告XX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惠芝诉被告李志刚、付惠荣、李树林、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惠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惠荣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