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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1号

周渝与傅增琳,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渝,傅增琳,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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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1号原告周渝,女,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傅增琳,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伟,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渝诉被告傅增琳、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渝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周渝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渝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