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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226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姣锋、王红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姣锋,王红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22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姣锋,女,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红要,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姣锋、王红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姣锋、王红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