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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31-1号

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雯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唐雯,女,1976年11月24日生,壮族,职业不详,住广西防城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雯劳动争议一案的(2011)市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市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