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曲殿林,董事长。被告张秀珍,女,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张左成,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珍、张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