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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018号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秀珍、张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珍,张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曲殿林,董事长。被告张秀珍,女,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张左成,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珍、张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