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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229号

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某、汤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市卫计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18633-0。被执行人余某,宜城市小河镇余云村三组。被执行人汤某。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5年7月2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卫计局对被执行人余某、汤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余某、汤某于2014年2月12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征收被执行人余某、汤某社会抚养费65058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宜卫计征决字(2015)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额度适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薛光辉

人民陪审员  郭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晓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