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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审字第211号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增学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赵增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审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增学,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