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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374号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岗、马爱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卫岗,马爱苹,XX,毕友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374号

申请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张卫岗。

被

申请人:马爱苹。

被

申请人:XX。

被

申请人:毕友胜。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宁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郑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