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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申字第00103号

王列、王根成与徐艳霞、王香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列,王根成,徐艳霞,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001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列,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根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列之子。二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艳霞,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香,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列、王根成因与被申请人徐艳霞、王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列、王根成申请再审称:徐艳霞、王香阻止其施工,并破坏其建房用瓦,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列、王根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徐艳霞、王香阻止其建房施工并破坏建房用瓦的事实,且二申请人在申诉复查阶段亦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王列、王根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列、王根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