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420号罪犯唐代东,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代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代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黄仲奇
审判员龙新国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汤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