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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199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19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负责人马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高,该行员工。被告张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被告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茂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岳新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