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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401号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与戴大庆、范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戴大庆,范正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401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代表人:韩艳华,主任。

被执行人:戴大庆,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正丽,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申请执行戴大庆、范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戴大庆、范正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丛树民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