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017号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郑庆华,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