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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66号

高宗仁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高宗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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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66号罪犯高宗仁,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乾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宗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报送��刑建议书,建议余刑减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宗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宗仁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宗仁余刑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翔 宇

审判员 潘 义 民

审判员 ���美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樊 志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