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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1号

孙素兰、邱赞、邱媛媛、高文建与成都硕励科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素兰,邱赞,邱媛媛,高文建,成都硕励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孙素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邱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媛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文建,男,汉族。

被执行人:成都硕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孙素兰、邱赞、邱媛媛、高文建与被执行人成都硕励科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硕励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素兰、邱赞、邱媛媛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文忠

审判员  金 锋

审判员  余洪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