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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63号

史洪磊与冷利华、崔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洪磊,冷利华,崔国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63号

原告:史洪磊,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

被告:冷利华,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崔国生,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史洪磊诉被告冷利华、崔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洪磊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洪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钰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