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连学,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连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