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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25号

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黄岩超迪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黄岩超迪塑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委托代理人:姜磊。

被告:黄岩超迪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徐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岩超迪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立信

代理

审判员  叶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

书 记员  丁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