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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664-1号

原告田亚非与被告重庆聚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亚非,重庆聚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664-1号原告田亚非,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双圣、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20-10。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亚非与被告重庆聚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亚非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亚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亚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亚非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代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思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