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尹琴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琴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琴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选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贾颜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