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94-3号申请执行人曲宗舜。被执行人姜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大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涛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