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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494-3号

曲宗舜与姜海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宗舜,姜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94-3号申请执行人曲宗舜。被执行人姜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大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涛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