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催字第00079号申请人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申请人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7025099,出票人为苏州永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永峰钢管扣件租赁站,到期日为2015年6月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顾宏俊
审判员 凌国琴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邓苏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