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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843号

李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某,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