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某,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
李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某,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