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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朱卫民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朱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74号罪犯朱卫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以朱卫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8月28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5.7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卫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卫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