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献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福建邱宁江律师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桂芳,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郑桂芳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77元,由原告福建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丽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吴明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