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连映,女,1975年2月20日生,回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丘北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马头山村委会河外村小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马XX,女,1982年9月15日生,回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丘北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马头山村委会河外村小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连映、马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迪、马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连映、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连映在其位于泸西县白水镇大红杏村建设南路61号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6粒给马XX1,重约9.46克。2014年6月2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马连映家住宅一墙体的缝隙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98粒,经称量净重9.66克,经鉴定,抽样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公安局民警在泸西白水镇白金公路大白路坡头一土路将前往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马XX、马X(已判决)抓获。并当场从马XX处查获毒品疑似物61粒,经称量净重5.69克。经鉴定,抽样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连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12克,被告人马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9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连映、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连映在其位于泸西县白水镇大红杏村建设南路61号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6粒给马XX1,重约9.46克。2014年6月2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马连映家住宅一墙体的缝隙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98粒,经称量净重9.66克,经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样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公安局民警在泸西白水镇白金公路大白路坡头一土路处将前往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马XX、马X(已判决)抓获,当场从马XX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61粒,经称量净重5.69克。经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样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X于2014年6月27日报案至泸西县公安局,泸西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6月27日在泸西县白水镇大红杏村马连映家将被告人马连映和马XX抓获。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马连映家进行搜查,在马连映家卧室床上的床垫下、床单下发现人民币1350元,其中12张100元面值的,3张50元面值的。在院内马学房屋外墙缝隙处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物品,经对包裹物进行检查发现包裹着的物品系毒品可疑物。4.清点记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当着马连映的面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小马”清点一共有98粒,红色的有96粒,绿色的有2粒。经称量净重9.66克。并进行了提取送检。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从马连映处查获的毒品“小马”98粒,人民币1350元予以了扣押。6.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马XX对被告人马连映私藏毒品“小马”的地点进行了指认。7.证人马XX1的陈述,证实大概2013年冬天他向马连映买过一次毒品“小马”,共96粒,一克海洛因。他付给了马连映2500元。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马XX1对他向马连映购买毒品的地方进行了辨认,位于马连映家客厅里。9.证人马XX2的证言,证实马连映因叫马XX贩卖毒品,马XX没有帮其卖,让毒品“小马”发掉,到她家吵架及她与马连映发生厮打的事实。10.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从马连映处查获的毒品“小马”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告知当事人马连映。11.刑事判决书,证实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部分案件事实予以判决确认。12.被告人马连映的供述,证实公安民警从她家中搜出的毒品“小马”当着她的面清点一共有98粒,其中红色96粒,绿色2粒,经称量净重9.66克。搜出的“小马”是她在丘北从一个叫马X2的人那里以25元一粒的价格拿来的。她一共向马X2拿过二次“小马”每次100粒,共200粒。她拿来的“小马”卖过给马XX196粒。公安民警从她家搜出的钱是她从她妈家拿来的。她拿过毒品“小马”100粒给她的妹子马XX帮她卖,她付过马XX400元钱。13.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实她是从2013年开始帮她姐姐马连映贩卖毒品,一共贩卖过毒品“小马”250粒,卖得6000元,钱都给马连映了。他老公马X知道她帮马连映贩卖毒品的事情。2014年10月22日下午,一个白水镇口音的男子打电话给她老公马X,马X接电话后,将他从她姐姐家偷出来的“东西”递给她。马X骑着摩托车载着她到卫民村外的一条小路上的一辆微型车旁停下,之后他们就被抓了。民警从她身上搜出61颗毒品,这些毒品是马X从她姐姐家偷出来的,他们准备贩卖赚钱用作生活支出。上列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连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12克,被告人马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9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连映、马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连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三、依法没收涉案毒品9.66克,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慧萍
审 判 员 张 黎
代理
审判员 陈克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