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方伟荣。
委托代理人:蒋满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青云,户籍地址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青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就拖欠物业管理费之事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元,由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健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蒋风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