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李彬,男,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被告冯小香,女,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冯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静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