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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233号

李彬与冯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彬,冯小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李彬,男,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被告冯小香,女,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冯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静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