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封某某,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