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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140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茂胜、孙秀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茂胜,孙秀爱,公丕保,王相武,公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公茂胜,居民。被执行人孙秀爱,居民。被执行人公丕保,居民。被执行人王相武,居民。被执行人公志伟,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茂胜、孙秀爱、公丕保、王相武、公志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29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茂胜、孙秀爱、公丕保、王相武、公志伟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