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06号
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李加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华宇汽修厂承担。
审判员 王淑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田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