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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17号

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成、王军、程小明、崔晋东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国土资源局,王成,王军,程小明,崔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位于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朱贤林,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327-4被执行人王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5********。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0********。被执行人程小明,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凤山镇丰衣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1********。被执行人崔晋东,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凤山镇陶金寺巷82-1。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6********。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土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于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五幢两层半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王成、王军、程小明、崔晋东于2014年4月份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凤山镇丰衣坳村一组处集体土地3891.6平方米,新建五幢两层半的砖混结构住房,占地类型为果园,全部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罗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成、王军、程小明、崔晋东作出1,责令于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五幢两层半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罗土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王成、王军、程小明、崔晋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五幢两层半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桂初

审判员  金友玲

审判员  殷琳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