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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949号

郭应开与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应开,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郭应开,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应开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729.23元。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饶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