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申树兵,,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本香,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兵诉被告胡本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树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树兵负担。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