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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19号

申树兵与胡本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申树兵,胡本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申树兵,,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本香,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兵诉被告胡本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树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树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树兵负担。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