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940号

未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940)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未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未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未某与郭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未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孔卫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