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未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未某与郭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未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孔卫晨 来自:
未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940)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未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未某与郭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未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孔卫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