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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08号

刘蒙蒙与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蒙蒙,农民。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动,经理。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刘蒙蒙与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蒙蒙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截止到2015年4月1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146528.31元,尚有扣件7451套未退还,以上未退租赁物价值26393.50元。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已严重违约,故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由被告给付租赁费146528.31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返还未退租赁物,自2015年4月13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继续计算租赁费。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合同约定,钢管每米日租金0.011元,扣件每套日租金0.006元,山型卡每个日租金0.003元,管套每个日租金0.006元,顶丝每根日租金0.2元;租金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结清总租金的70%,逾期未交,每拖欠一天按全月租金合计金额加收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截止到2015年4月1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46528.31元,尚有扣件7541套未退还,未退租赁物价值26393.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租货单54张、退货单54张、结算单35张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未退租赁物有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单为证,被告应给付租金并返还未退租赁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不超过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30%为宜,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即支持违约金20000元。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映象西班牙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蒙蒙租金146528.31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7日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扣件每套日租金0.006元计算租赁物实际使用费。

三、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未退租赁物扣件7541套,或者给付等值价款26393.50元。上列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4344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胜江

人民陪审员金玉峰

人民陪审员郭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许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