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执字第540号

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代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容,系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代少松,男,生于1966年12月2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仙源镇。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代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以此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习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卫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师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