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被告董某丙。被告董某丁。被告董某戊。被告董某己。被告董某庚。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凌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