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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964号

董某甲诉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被告董某丙。被告董某丁。被告董某戊。被告董某己。被告董某庚。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凌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