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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076号

史月青与周桂宝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周桂宝,史月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月青。

上诉人周桂宝因与被上诉人史月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宝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桂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桂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周桂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审 判 员  陈开亮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