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月青。
上诉人周桂宝因与被上诉人史月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宝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桂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桂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周桂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审 判 员 陈开亮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