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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451号

原告史秋霞与被告苗颖、赵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秋霞,苗颖,赵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史秋霞,女。被告苗颖,女。被告赵大平,男。

原告史秋霞诉被告苗颖、赵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亓百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颖、赵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黑龙江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不得向被告苗颖支付转业费13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秋霞诉称,原告与被告苗颖系同事关系,被告苗颖于2012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4%,被告赵大平系担保人,借款利息给付至2014年11月。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苗颖偿还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5600元;被告赵大平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苗颖、赵大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被告苗颖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4%,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赵大平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原告认可被告苗颖利息给付至2014年11月23日。原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苗颖偿还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5600元(4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合计45600元;被告赵大平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认为,被告苗颖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苗颖履行,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至开庭审理期间,已给被告苗颖必要的准备时间,但被告苗颖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苗颖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苗颖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苗颖按月利率2%支付4万元借款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5600元,因原告主张的计息标准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予以保护,按照该标准,被告苗颖应支付原告利息的数额为5534元,对原告利息诉讼请求中超出该数额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赵大平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赵大平应对被告苗颖所欠原告借款4万元、利息553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大平在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苗颖追偿。被告苗颖、赵大平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史秋霞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5534元(4万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从2014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合计45534元;

二、被告赵大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即470元,保全费15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苗颖、赵大平负担619元。此款原告史秋霞已预付,被告苗颖、赵大平在给付上款时将应承担的数额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亓百录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