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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21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朱某某,女,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委托代理人徐汉民,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文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