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朱某某,女,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委托代理人徐汉民,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文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