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廖国漂,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委托代理人汪养成,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汉林,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廖国漂因与被告方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程琳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国漂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廖国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国漂负担。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倪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