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098号罪犯方园园,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钦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7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方园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4月止共获奖励分69.2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方园园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方园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园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日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黎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