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25号

游某甲与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游某甲,游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25号

原告:游某甲,1998年9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陶某某,系原告之母,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邹碧玉(法律援助),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某乙,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甲与被告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甲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某甲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冯书祎

代理

审判员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