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25号
原告:游某甲,1998年9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陶某某,系原告之母,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邹碧玉(法律援助),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某乙,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甲与被告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甲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某甲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冯书祎
代理
审判员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