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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23号

孙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孙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23号罪犯孙鹏军,又名“孙朋军,孙二龙”,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北井头乡南张村*组。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白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孙鹏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鹏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鹏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月霞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李委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