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郭怡香,无业。原告葛建平,无业。被告周建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香、葛建平与被告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怡香、葛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怡香、葛建平负担。
审判员 邹光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
郭怡香、葛建平与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郭怡香,无业。原告葛建平,无业。被告周建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香、葛建平与被告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怡香、葛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怡香、葛建平负担。
审判员 邹光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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