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73号
原告:王树宝,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薛胜利,男,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宝诉被告薛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胜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宝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宝撤回对被告薛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潘月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