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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73号

王树宝与薛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树宝,薛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73号

原告:王树宝,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薛胜利,男,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宝诉被告薛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胜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宝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宝撤回对被告薛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潘月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