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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裁字第00191号

原告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卫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卫杰,宋军杰,李红卫,薛军建,李渊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裁字第00191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传坤,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卫杰,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农贸路2号。

被执行人:宋军杰,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六一路15号。

被执行人:李红卫,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六一路农贸路2号。

被执行人:薛军建,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生,住许昌县邓庄乡蒋西村。

被执行人:李渊博,男,汉族,1984年3月1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大辛庄村三组。本院作出的(2012)魏民一园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卫杰、宋军杰、李红卫、薛军建、李渊博银行存款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闫玉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