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初字第607号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07号

原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罗元泽,马山县古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蓝某。

委托代理人:罗英军,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6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谭家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