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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5—1号

霍愉快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愉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5—1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霍愉快,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霍愉快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霍愉快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霍愉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克伟

审判员 :刘红梅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张 铭 来自